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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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黑龙江省泽众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707万元; 二、被告黑龙江省泽众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上述借款本金的利息(截至2019年8月8日的利息363202.79元,自2019年8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基本额度授信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三、如被告黑龙江省泽众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一、二项款项,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可以***名下位于道里区工程街130-1号2单元4层1室、道外区靖宇街337号18门1-2层、道里区一面街138号金安美豪A1栋12层9号房产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哈尔滨乐业经贸有限公司、哈尔滨中泰祥家电经销有限公司分别对第一、二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917元,由被告黑龙江省泽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