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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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久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冀东伟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 吉林市冀东水泥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市久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2450218.29元,并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69元,减半收取13984.5元,由吉林市久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