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支付***赔偿款52946.14元,扣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已垫付的10000元、***已垫付的4000元,还应支付38946.14元; 二、***垫付的4000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在上述履行期限内直接支付给***;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3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实收719元,由***负担138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5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