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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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9)内0621民初416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9)内0621民初41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薛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樊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883520.79元。 三、变更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9)内0621民初41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贺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樊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865281.18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45581.08元,由薛某负担18232.43元,贺某负担27348.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