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海原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会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海原支公司在驾驶人冯兴飞为宁A·52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投保的交强险110000元和第三者责任险500000元限额内共赔付原告***1、***、***、***、***、***共计610000元。 上述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0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海原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