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
宁夏宇成大型货物吊装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1127执异17号

异议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住***。

负责人:苏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宁夏宇成大型货物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德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异议申请人称: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产权证号:****)的房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且为单独所有,与被执行人***无任何关系。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宇成大型货物吊装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妻子***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产权证号:****)的房产。该房产系***于2009年8月10日取得。2009年10月19日申请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登记结婚。异议申请人***于7月25日以查封的房产系个人婚前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查封的***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碧(产权证号:****)的房产确系申请异议人***个人所有,异议申请人***的异议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产权证号:****)房产的查封。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肖波审判员黄飚审判员董先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     泉     松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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