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商水县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处
新疆天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水县分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1623民初1662号

原告新疆天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水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MA45QEH744,地址商水县章华台路东段与东环路交叉口**。

负责人:贾明。

委托代理人边磊,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京涛,男,汉族,****年*月*日生,住***。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商水县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处,地址:商水县章华台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661879227X。

负责人:张建立。

被告***,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上诉,代为申请执行,代为申请再审,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原告新疆天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水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天绣商水分公司)诉被告商水县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商水市政建设管理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新疆天绣商水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清偿借款本金13121026.79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937429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因被告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29374290元,借款期限6个月,如到期不能归还,被告愿意将37.03亩土地无条件转让给原告。原告分别于2019年2月1日、2019年4月16日、2019年4月17日、2019年4月18日向被告转款301万元、1000万元、700万元、9364290元,共计29374290元。扣除土地转让款22952400元,现被告仍欠原告借款13121026.79元。

被告商水市政建设管理处辩称:愿意协商解决该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商水县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处欠原告新疆天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水县分公司借款13121026.79元,于2020年9月25日前偿还2000000元,2020年10月25日前偿还2000000元,2020年11月25日前偿还2000000元,2020年12月25日前偿还2000000元,2021年1月25日前偿还2000000元,2021年2月25日前偿还3121026.79元;

二、如被告商水县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处按期偿还借款,原告新疆天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水县分公司自愿放弃借款利息,若被告在上述任一期限逾期偿还借款,原告可申请执行剩余全部余款,且被告应从逾期还款之日按月息2分支付借款利息;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526元减半收取5026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商水县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处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世昌

审判员  黄素静

审判员  张桂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纪锦锦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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