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汉帛纺织有限公司
泰州市虎裕牛仔有限公司
淮安富业牛仔布织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泰州市虎裕牛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汉帛纺织有限公司845790元,并按照年利率15%标准支付上述欠款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0日,以3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8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以6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45790元为计算基数)。

二、被告泰州市虎裕牛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汉帛纺织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0元。

三、被告淮安富业牛仔布织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之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新疆汉帛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58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2000元,合计19258元,由被告淮安富业牛仔布织造有限公司、泰州市虎裕牛仔有限公司、***连带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7
发布日期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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