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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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新疆华汇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窝工费人民币23777028.07元; 二、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新疆华汇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机械租赁费等各项费用人民币8775474.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新疆华汇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2619.35元,由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14892元,由新疆华汇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7727.35元。 本案鉴定费613800元,由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39055元,由新疆华汇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47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5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