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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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三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定 书(2020)陕01民终39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永嘉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定 书(2020)陕01民终39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金平,陕西莱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楠,陕西莱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金平,陕西莱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楠,陕西莱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三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辉,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诉人咸阳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三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19)陕0124民初3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19)陕0124民初34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2600元,上诉人咸阳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马 莉莉审 判 员 马延环审判员 秦燕燕二○二○年八月六日法官助理 同 江 龙书 记 员 孙婉侠1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