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 遵义汇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贵阳恒大隆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贵阳恒大隆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遵义汇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钢材款人民币3890886.09元及资金占用费(从2013年5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由被告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对被告贵阳恒大隆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74680元,应减半收取37340元,由被告贵阳恒大隆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承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17-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