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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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城氏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城氏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城氏实业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3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6日至实际返还借款本金之日,按每月1.40%利率为标准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城氏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25,200元;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城氏实业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7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