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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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杉(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上海莲源物流有限公司 北京合力中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爱莲超市有限公司 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鸿杉(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上海爱莲超市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签订的《主购货协议-2018年度商业交易及服务条款》、《主购货协议-交易条款和条件》、《仓储服务协议(主购货协议补充)》于2020年5月13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上海爱莲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鸿杉(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货款7,882.67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上海爱莲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鸿杉(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7,882.67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上海爱莲超市有限公司要求原告(反诉被告)鸿杉(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常温分装服务费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892.2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以上合计2,917.2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鸿杉(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上海爱莲超市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