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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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创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肥创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借款本金110,000,000及利(罚)息(以110,0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21日至2019年2月2日按照年利率6.96%计算,2019年2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6.96%上浮30%计算至本清息止); 二、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与被告合肥创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创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坐落于长丰县吴山镇昌岭路与牌碑路交口2幢厂房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皖(2018)长丰县不动产权第0004930号,他项权证号:皖(2018)长丰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466号)在以上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计89,472元,由被告合肥创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