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三实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三实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0万元; 二、被告上海三实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利息(以22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2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计12,200元,由被告上海三实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