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合计265,612.5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4.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07.25元,由原告***负担465.25元,由被告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2,5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8
发布日期 2020-09-0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