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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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百家粮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乾硕酿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百家粮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乾硕酿酒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百家粮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乾硕酿酒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666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已交纳),由北京百家粮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乾硕酿酒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