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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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国润天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润天能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中润天能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317273.6元; 二、被告北京中润天能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以6317273.6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2倍标准计算,总额以631727.36元为限); 三、被告北京中润天能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5万元; 四、被告北京中润天能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保全费损失5000元; 五、被告北京国润天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确定之被告北京中润天能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付款责任向原告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北京国润天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中润天能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北京国润天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47210元,由被告北京中润天能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国润天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