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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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梦丹纯子服饰(北京)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梦丹纯子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本金四十万元(并以四十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43%的标准,自2014年6月24日起计算至2014年11月20日,以四十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自2014年11月2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二、被告***、梦丹纯子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本金四十万元(并以四十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43%的标准,自2014年8月22日起计算至2014年11月20日,以四十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自2014年11月2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三、被告***、梦丹纯子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本金二十万元(并以二十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5%的标准,自2014年9月5日起计算至2015年2月5日,以二十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自2015年2月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四、被告***、梦丹纯子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本金五十万元(并以五十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8%的标准,自2014年9月26日起计算至2014年11月26日,以五十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自2014年11月2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梦丹纯子服饰(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梦丹纯子服饰(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梦丹纯子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