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医院
合肥江淮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款15942.8元,支付合肥江淮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5019.39元。

二、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合肥江淮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担1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5-14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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