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合肥屹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与被告***、***、合肥屹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0479271120180004号《“金农易贷.福农卡”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罚)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9.135%计算至2019年3月2日,自2019年3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9.135%上浮50%计算息至本清息止)。

三、被告合肥屹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计6,340元,由被告***、***、合肥屹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26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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