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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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阳光财险商洛支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55040.32元。 二、由被告顺达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1200元。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 三、原告***在获得阳光财险商洛支公司赔偿款时退还被告顺达公司垫付费用43128.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4元,减半收取747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顺达公司负担64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