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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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赔偿237828.64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返还27893.64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安乡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户名:安乡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安乡支行潺陵分理处,账号:19×××10) 案件受理费4952元,减半收取计2476元,***负担2433元,***负担43元,鉴定费2700元,***负担1890元,***负担8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