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99706.3元(其中实际支付***97706.3元,实际支付***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被告***18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6元,减半收取计1303元,由被告***负担32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担800元,原告***负担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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