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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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金马集团有限公司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铁牛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星沙制造厂 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湘03执保10号 申请保全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 被保全人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星沙制造厂、铁牛集团有限公司、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黄山金马集团有限公司、应建仁、徐美儿、金浙勇: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保全人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星沙制造厂、铁牛集团有限公司、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黄山金马集团有限公司、应建仁、徐美儿、金浙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3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7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保全人有可供保全的财产线索,本院已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550000000元范围内冻结了被保全人的部分银行账户(合计人民币40262.43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7月30日至2021年7月29日止。于2020年7月29日查封了被保全人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星沙制造厂名下的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全部房产所有权(房产证号:长房权证泉字第**);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全部房产所有权(房房产证号:长房权证泉字第**)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全部房产所有权(房产房产证号:长房权证泉字第**)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星沙制造厂焊涂连廊的全部房产所有权(房产证房产证号:长房权证泉字第**)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星沙制造厂冲压车间的全部房产所有权(房产证号房产证号:长房权证泉字第**)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全部房产所有权(房产证号:房产证号:长房权证泉字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全部房产所有权(房产证号:长房产证号:长房权证泉字第**)开区(权证号分别为:长国用2014第××号、长国用2014第××号、长国用2014第××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自2020年7月29日至2023年7月28日止。于2020年7月29日在550000000元范围内冻结了被保全人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星沙制造厂在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长沙市财政局享有的应收款(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或财政补贴),冻结期限自2020年7月29日至2022年7月28日止。于2020年8月3日在550000000元范围内冻结了被保全人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星沙制造厂和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湘潭市财政局享有的应收款(新能源汽车补助或财政补贴),冻结期限自2020年8月3日至2022年8月2日止。于2020年8月11日查封了被保全人应建仁名下的位于永康市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单元号为XX);位于江南××路××单元××室(权证号码为XX、永国用2003字第××号);位于古丽镇民丰村胜利街**华联商厦**(权证号码为**),查封期限自2020年8月11日至2023年8月10日止。于2020年8月11日查封了被保全人金浙勇名下的位于东城××街××单元××室(权证号码为XX、永国用2005第××号);查封了被保全人应建仁、徐美儿名下的位于江南城××路别墅××号[权证号码为浙(2016)永康市不动产权第XX号]和位于江南××路××室[权证号码为浙(2019)永康市不动产权第XX号];查封了被保全人铁牛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永康市的不动产所有权(具体坐落、产权证号详见附件表一至附件表三),查封期限自2020年8月11日至2023年8月10日止。于2020年8月19日查封了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星沙制造厂名下的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楼[房产证号为湘(2017)长沙县不动产权第**]、2号职工宿舍楼[房房产证号为湘(2017)长沙县不动产权第**、总装车间主厂房101室[房产房产证号为湘(2017)长沙县不动产权第**物流中心101室[房产证房产证号为湘(2017)长沙县不动产权第**发楼及后勤服务中心101[房产证号房产证号为湘(2018)长沙县不动产权第**楼101[房产证号为房产证号为湘(2018)长沙县不动产权第**间二期101号[房产证号为湘房产证号为湘(2018)长沙县不动产权第**及展厅101[房产证号为湘(房产证号为湘(2018)长沙县不动产权第**舍楼101室[房产证号为湘(2房产证号为湘(2019)长沙县不动产权第**查封期限自2020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18日止。现申请保全人书面向本院申请保全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湘03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保全内容保全完毕。 申请保全人应在法院查封、冻结财产到期前一个月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行查封、冻结,逾期未申请则自行承担财产失控的风险。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