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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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连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748.9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负担6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负担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