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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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 汉中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703执31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 负责人封力,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古强,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杨冰,男,生于1970年9月8日。 被执行人汉中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涛,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冰、汉中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9)陕0703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定一、限杨冰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本金245816.36元(后续利息续计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执行人汉中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070元,由杨冰负担。履行期限届满后,杨冰、汉中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经过 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向汉中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杨冰外出无下落,本院通过张贴公告形式向杨冰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4月30日、5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杨冰有银行存款20余元,本院已依法冻结;汉中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存款、证券信息;其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杨冰名下于2016年5月17日登记有陕FY**69号丰田牌轿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因无法对该车辆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变现;其名下无证劵、工商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汉中市南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汉中市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郑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杨冰、汉中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公积金登记信息;杨冰名下有预售登记的位于南郑县大河坎镇龙岗路北侧晨昕怡园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26.7平方米),本院已依法查封,因开发商汉中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未对该工程进行验收,不具备拍卖条件,故未拍卖变现,其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通过被执行人汉中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调查,该公司开发房屋未完成竣工验收,不具备交房条件,且预售房款回收困难,暂无履行能力。 5、本院于2020年5月30日前往城固县老庄镇陕飞第二社区调查,得知杨冰在该社区无房产且属于空持户,未在该社区生活居住,去向不明。 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冰、汉中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杨冰、汉中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国辉 审判员吴晓红 审判员龙海东 二零二零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庞晶 |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