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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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康弘信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902执保232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郭某、易某、张某华、安康弘信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安康市天姿贝尔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作出的(2020)陕0902民初26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张某、郭某、易某、张某华、安康弘信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安康市天姿贝尔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以(2020)陕0902执保232号案件,于2020年8月12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情况发起查询,并于2020年8月13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告名下部分账户采取冻结措施。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902执保232号案件保全完毕结案。 审判员 张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凡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