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连山职业安全防护(大连)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连山职业安全防护(大连)有限公司货款810113.3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810113.3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货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连山职业安全防护(大连)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40元、保全费4660元,合计10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