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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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康市汉滨区元亨屠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902执保238号 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安康市汉滨区元亨屠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从财产保全申请,我院作出的(2020)陕0902财保1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安康市汉滨区元亨屠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安康高新区四树村的国有土地,证号为:“陕(2017)安康市(高新不动产权第XXX号)”。查封价值为20.7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以以(2020)陕0902执保238号案件,于2020年8月14日向安康高新区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发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902执保238号案件保全完毕结案。 审判员 张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凡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