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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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高新园区广源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金达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税区分公司工程款963,075元; 二、被告大连高新园区广源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金达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税区分公司工程款利息:自2018年11月21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963,07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31元,由被告大连高新园区广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