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珀琳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社会保险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14)江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即“珀琳公司支付农全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 73133.09元,扣除已支付31500元,尚应支付41633.09元”; 二、上诉人广西珀琳矿业有限公司尚应支付上诉人农全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80415元。 三、驳回上诉人广西珀琳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共计20元,由上诉人广西珀琳矿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农全成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可向本院申请退回。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法院不再立案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