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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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 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新国线集团(河池)运输有限公司东兰分公司 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汽修服务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凤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新国线集团(河池)运输有限公司东兰分公司经济损失11550元; 二、被告凤山汽车总站对被告***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新国线集团(河池)运输有限公司东兰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5元,由原告新国线集团(河池)运输有限公司东兰分公司负担650无,被告***负担2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2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