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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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9)吉0421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 二、辽源经济开发区友谊热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赔偿款71,500.00元; 三、驳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588.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垫付)、鉴定费5,000.00元(辽源经济开发区友谊热源有限公司垫付),合计6,58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4.00元,均由辽源经济开发区友谊热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