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一一医院
鹤岗市隆源经贸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
鹤岗金皓矿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黑0404民初86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黑0404民初8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10,000.00元。

三、变更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黑0404民初8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01,604.60元,已付45,000.00元,尚应给付556,604.60元。

四、驳回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83.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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