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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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黄尚塑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 常州名聚塑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黄尚塑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3232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3232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浙江黄尚塑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在提交上诉状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缴。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6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