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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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磐安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磐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磐安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利息400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7月1日,此后利息按年利率13.37625%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4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4元,由被告***、***、***、***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