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合川区土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永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恒辉管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永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恒辉管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623.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1623.9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重庆恒辉管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42元,由被告重庆永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重庆恒辉管业有限公司已预交,此款由被告随上述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7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8-12-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