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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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5075.01元,合计105075.01元(已算至2020年6月9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0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