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永新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
浙江启拓化纤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浙江七大洲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浙江七大洲集团有限公司对浙江永新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8714893.64元及计算至2019年5月20日的利息(含罚息)2040410.65元,合计人民币20755304.29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21日起后的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577元,减半收取计7278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77788.50元,由被告浙江七大洲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3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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