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本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上游镁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重庆本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上游镁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 二、被告重庆上游镁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本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04267.78元,并从2019年1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利率支付原告利息损失; 三、被告重庆上游镁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重庆本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13.4万元,并从2019年1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利率支付原告利息损失; 四、原告重庆本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款604267.78元范围内对重庆上游镁业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镁、铝合金项目一期工程四号厂房钢结构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重庆本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96.5元,由被告重庆上游镁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