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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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 重庆海特土地房地产估价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永寿新能源有限公司 重庆旺霖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13执恢25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住***。 负责人:曾强,行长。 被执行人:重庆永寿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旺霖实业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与被执行人重庆永寿新能源有限公司重庆永寿新能源有限公司、重庆旺霖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3民初56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本金7000000元、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同日受理。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旺霖实业有限公司有位于重庆市南岸区XX号(房屋产权证号:XX字第XX号)房屋系抵押给本案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查封。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向本院申请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本院依法委托了重庆海特土地房地产估价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797.68万元。之后本院委托重庆中置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以保留价558.376万元进行第一次拍卖,买受人陈正银(男,,汉族,住***。其中828320.5元支付给陈正银垫付的税费,5869839.5元支付给申请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本院收取执行费5600元。由于拍卖款尚不足以抵偿本案标的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 另,本院通过2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通过现场调查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还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了财产状况。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的代理人已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 伟 审判员 秦晓亮 审判员 李 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欣竹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