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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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磐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25991.30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6月23日止,此后利息按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计付至款清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