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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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9)浙0726民初4141号民事判决;

二、由浙**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凌云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073332.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8年3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凌云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158元,由凌云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9587元,由浙**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571元,保全费5000元,由凌云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707元,由凌云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462元,由浙**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31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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