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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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3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暂计至2018年12月15日为人民币64123.71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4184元。 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名下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复式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FZ字第××)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68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4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0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