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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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皎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7992000元; 二、被告广西皎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利息(计算方式:以代偿款2799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按代偿当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抵押的在编号为桂(2016)南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048590号的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产,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抵押的在编号分别为桂(2016)南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040602、0040594、0040582、0040588号的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产,有权以该些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些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皎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在编号为武工商抵登字[2016]第16039号的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机器设备,有权以该些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些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被告湛江昇龙贸易有限公司、湛江坤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徐闻龙糖酒精有限公司、湛江市鑫龙新能源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皎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向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湛江昇龙贸易有限公司、湛江坤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徐闻龙糖酒精有限公司、湛江市鑫龙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皎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各项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84128元,由被告广西皎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湛江昇龙贸易有限公司、湛江坤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徐闻龙糖酒精有限公司、湛江市鑫龙新能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