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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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连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7972.02元。 二、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17754.75元(其中应返还被告***垫付的46000元,实际支付给四原告的数额为372854.7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370元,由原告***、***、***、***负担46元,由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43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