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南海雅之绿室内装饰制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伟柏家具有限公司 广东中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九江伟柏家具厂 东莞市佳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伟柏家具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中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6500元,并以56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滞纳金及违约金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伟柏家具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中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19453.29元; 三、被告佛山市南海九江伟柏家具厂、佛山市南海雅之绿室内装饰制品有限公司、***、***、***应对被告佛山市伟柏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伟柏家具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东中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18元,由原告负担4975元、六被告负担1643元;公告费300元,由六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案件受理费879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3821元;六被告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64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垫付公告费300元,六被告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