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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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云浮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云浮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十三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清偿借款本金796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月21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计付至还清之日止,其中暂计至2018年2月7日止的利息为55646.87元)给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律师费148400元给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被告广东省云浮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对上述第一、二判项的款项在被告***、***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广东省云浮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用于借款抵押担保的位于云浮市市区华丰路首层1、2、3、4号商铺(粤房地权证云字房地权证云字第××、00×**12、00××15号)在处置时对上述第一、二判项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74.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25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