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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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西安市置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0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有效;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0月15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有效。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代偿被告***、***所欠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贷款本息(具体代偿数额以实际结清之日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结算数额为准)。 三、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原告***、***代偿完毕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配合被告***、***办理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路XX幢XX室房屋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四、原告***、***于抵押登记注销完成后五日内以剩余购房款63万元为基数,扣除代偿被告***、***的银行按揭贷款金额后,将剩余房款一次性支付给被告***、***。 五、被告***、***在收到原告***、***支付的上述剩余购房款后十个工作日内配合原告***、***将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路XX幢XX室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 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14636.66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3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承担1.2万元,其余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承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